吉林省先进低碳化学电源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度

吉林省先进低碳化学电源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进行分析测试的基本条件,保持仪器设备的完整完好和正常运行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

第二条每台仪器需有明确的管理者,对仪器的日常使用和清理维护负责。

第三条仪器设备由指定的操作人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进行操作;禁止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使用仪器或改动仪器设备的状态、参数、配置等。

第四条每台仪器应有明晰的标识,包括设备归属标识(如设备编号)和状态标识(如正常、限用、停用)。

第五条对应于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检测项目的说明书、操作规程、标准方法等要妥善保管,及时更新有效版本,并放在便于查找的地方。

第六条仪器设备使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程,确保仪器处于正常状态,相关环境(电、水、气、温湿度、配套设施等)满足要求,各项参数符合标准,避免可能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的非常规操作。开机和关机时,应遵守相关仪器的开机、关机程序。

第七条仪器设备在初次使用前或重大维修后均应进行检定(校准),以确保仪器功能正常。在正常使用期间,应定期对仪器进行期间核查(校准),以确保仪器的状态符合检测需求。

第八条仪器设备管理者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第九条当仪器设备出现(或怀疑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检测,确定故障性质并视故障严重程度安排维修。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停用或报废遵循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记录由中心办公室存档管理,包括仪器设备的购买接收、维护、维修、检定、校准、使用记录等。除购买接收记录外,其它记录由仪器设备使用者实时填写,定期上交至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