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先进低碳化学电源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保密管理办法

吉林省先进低碳化学电源重点实验室

省重点实验室保密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精神,制定重点实验室保密制度。

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1)经国家批准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863/973和各类型基金项目);

2)国防科工委等军工部门下达的国防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

3)处于研发阶段的阶段性成果及在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开的科研成果资料;

4)保密工作包括:保密文件管理、保密项目管理、保密成果管理、密级的划定和解密、保密审查上报、保密制度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

5)申请保密的研究生论文。

2、重点实验室设立兼职保密员岗位,负责经常对实验室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经常督促、检查科研保密情况,解决日常科研活动中涉及保密业务存在的问题,并配合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

3、技术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1)涉密项目的技术档案由依托单位资产处下辖的档案室统一管理、保持;

2)按照依托单位的涉密等级持有相关密级的文件和技术资料,资料的使用按照依托单位保密管理规定执行相关手续;

3)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保密技术档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则须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并报依托单位保密部门批准。

4、文件管理

1)保密文件由专人管理存放于保密文件柜,严禁将保密文件随身携带或者存放于普通文件柜和其他非安全处所,因过失造成失密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保密文件未经批准,严禁拍照、复印、传真、普通邮寄;

3)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发来的保密文件,需交实验室处理的,经科研主管负责人签阅后由实验室专人登记、保管。设立保密文件收文登记本,建立收文、发问、阅文制度;

4)保密文件的转移应严格按照依托单位的保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文件上交或销毁

科研保密项目的文件资料在项目结题验收后要及时归档。文件资料的销毁按照依托单位保密部门的流程操作,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统一由主管部门销毁。

6、保密项目管理

1)保密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等过程性的保密材料,从申报计划、立项、执行到成骨鉴定,由实验室负责管理,成果鉴定后,交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2)涉密项目一般不得接待外宾参观,特殊情况需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待批准后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接待工作,接待时要做好保密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3)严禁用电传、E-mail和普通邮件寄送涉密资料文件;

4)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及涉密项目中的涉密内容;

5)不准在利用公开的广播、电视、电影、录音等宣传工具宣传科技保密项目,宣传稿件要经过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6)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涉密内容,投稿前要经要经过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投稿;

7)在公开展览中需要展出科技项目的图片、实物、样机,要经过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展出。

7、科技成果密级确定、降密、解密

1)科技成果的密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科技部规定的《科技成果密级评价办法》进行;

2)凡国家、地方下达的科研项目,已确定密级的按照原密级执行;

3)凡需要保密而没有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应按照《科技成果密级评价办法》、《国家密级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确定密级;

4)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态,认真做好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降密和解密工作。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密级需要需要降低的,由原确定、批准密级的部门和单位决定。

8、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交流、成果转让

1)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不得涉及科学技术涉密内容;

2)出访、讲学、进修携带的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3)需要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均需按规定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保密项目的推广应用,技术出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